这一地方检验检测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今起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意见》提出,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促进我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部署要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到2027年,全省行业规模达到600亿元,培育一批权威公信、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一批高能级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高地。二、聚焦重点领域,提升供给水平(一)支撑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健全产业链、供应链检验检测体系。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及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围绕绿色石化、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8大重点产业集群,鼓励共建公共检测平台,强化“一集群一平台”支撑。优化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布局,建设、整合、提升一批质检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助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研究发布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导目录,积极发展氢能、光伏、新型储能设施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深化碳达峰碳中和认证国家综合试点,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在纺织、电池等行业建立碳足迹认证制度。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推算碳排放量、碳追踪、碳足迹核算等测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完善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和计量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三)增强社会民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对食品药品和日用消费品痕量有毒有害物质、特种设备极端环境材料、高端焊接性能、高压储氢装备等的检测能力,加快发展医疗器械、进出口商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完善公众健康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检测与评价标准体系,支持传染病、化学物安全性检测技术研发及相关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三、深化创新驱动,强化能力支撑(一)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技术研发力度,组织实施省重点科技研发专项,支持检测装备申报首台(套)产品认定。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引导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产品开发。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二)提升行业专业能力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专业领域全类别产品(参数)检测能力,开展检验检测方法、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研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创各级知识产权奖、标准创新奖等。鼓励开展在线检测、自动化检测和物联网智能检测,加快数智化转型。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控。培育扶持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三)增强集聚发展效应。加快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政府优化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优质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在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四、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一)优化市场准入机制。精简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流程,深化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资质认定范围,避免重复许可;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探索开展远程评审,加强评审队伍和行风建设。(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动办〔省人防办〕)(二)推动机构做大做强。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整合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检验检测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支持申报新型研发机构。整合组建省级和区域性大型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集团,以及市、县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或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领跑机构认定,培育“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业,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比较优势的检验检测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分离,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内部实验室建设,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五、提升服务能级,促进协同开放(一)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升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与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等贯通共享。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为企业提供计量测试、研发中试、检测认证和培训咨询等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二)增强产业协同能力。组建产学研用一体化检验检测认证联盟、协会、学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服务供给。深化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产业集聚地、小微企业园设立实验室或服务平台,促进检测人员和技术服务双下沉。提升首台(套)产品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检测评定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三)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品牌检验检测机构开拓省外境外市场。组织检测认证机构开展目标市场质量标准等准入要求比对研究,参与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行动。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协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际标准化、检测认证活动,开展跨境或区域性互认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合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六、加强要素保障,增强发展动能(一)加大要素资源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凤凰行动”计划。完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健全金融产品服务,推行服务质量保险。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局、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发展。落实发展总部经济政策,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检验检测机构在浙设立区域型或功能性总部。对落户重大检验检测项目、平台,以及新获国家实验室认可等资质,符合条件的,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利用引导基金、创投基金等,引导支持各类主体建设弥补市场失灵的公益性检测项目,填补国内省内空白、配套重点产业集群等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引育高层次紧缺人才,建设一批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检验检测人才纳入省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增加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动态调控。有效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横向项目劳务报酬等政策。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置相关学科专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七、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监管质效(一)加强统筹规划。各设区市要将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质量强市、现代服务业强市建设计划,同谋划同部署,加强督查考核,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举措。分行业分领域明确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统计调查、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宣传引导。(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二)深化协同治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实现监管数据互通、违法线索互联、执法行动互助,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行业自律,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测报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三)推进智慧监管。深化信用监管、远程触发式无感监管。引导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检验检测人员、设备、样品等要素质量控制水平,加强检验检测资质和能力管理,完善事中事后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应用,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本意见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4日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二是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三是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四是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五是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条例》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202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第四条 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第五条 国家加强消费商品和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经营者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第六条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反对奢侈浪费。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第八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第十二条 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通过宣讲、抽奖、集中式体验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管理制度,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退货义务的,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第十九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第三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健康、绿色消费,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第三十一条 国家完善绿色消费的标准、认证和信息披露体系,鼓励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作出绿色消费方面的信息披露或者承诺,依法查处虚假信息披露和承诺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自律规则、示范合同和相关标准等应当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事项,加强消费者维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组织建设,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消费者协会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回复;对于立案查处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加强消费普法宣传和消费引导,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消费者协会应当及时总结、推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引导、支持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组织开展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投诉信息公示、对投诉商品提请鉴定、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等,反映商品和服务状况、消费者意见和消费维权情况。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加强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有关行政部门等各相关方的组织协调,推动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第四十条 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第四十一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依法维权。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争议。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有关行政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四十七条 因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市说新语
速看!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在“部长通道”上介绍了哪些市场监管新部署新措施?
3月8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在2024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接受记者采访。2024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024加强质量支撑 2024加强标准引领来源:央视新闻、中国质量报、市场监管半月沙龙转载请注明出处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工作部署会
2月28日至29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质量发展工作座谈会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工作部署会在福建泉州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并讲话。福建省副省长常斌出席会议。会议指出全国质量工作战线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推进上下联动,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全面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后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大,质量基础设施效能持续提升,质量治理体系不断健全,质量强国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2024年,全国质量工作要以全面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为统领,突出讲政治、求实效、扩影响,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产业建圈强链、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一要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全面领导,锚定纲要确定的重点目标,确保质量强国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二要深入推进质量强企,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引领带动更多企业坚持以质取胜、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三要深入推进质量强链,为建立发展产业生态圈、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提供质量要素支持;四要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区、镇),推动城镇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五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系统推进拉质量高线、守安全底线各项工作;六要强化质量要素协同,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探索集成服务新机制、新模式;七要创新质量政策措施,夯实质量法制基础;八要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载体、扩大宣传影响。河北、湖北、山东、浙江、广东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质量发展处(局)负责同志,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及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重磅 | 市场监管总局: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
1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局长刘三江表示,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将在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基础上,着力打造质量标杆和先进标准。在树立质量标杆方面,从“点线面”系统推进质量强企、强链、强县。一是遴选一批质量强国建设领军企业,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中的作用。聚焦质量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品牌竞争力增强等方面,在信息通信、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选树一批精益求精、质量卓越的领军企业,号召更多企业学习先进、看齐标杆。二是启动一批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更好发挥质量在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中的作用。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等领域重点产业链,绘制产业链质量图谱,形成质量问题清单、攻关清单、政策清单,加强产业链全面质量管理,完善质量基础设施,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三是培育一批质量强县、强区、强镇,更好发挥质量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县域质量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推动县(区、镇)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禀赋,制定实施城市质量发展战略,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工具,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夯实质量强国的基层基础。在增强标准先进性方面,将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提高一批技术、排放、能耗标准,更好发挥标准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提升家用电器、家具等大宗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质量安全要求,升级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标准,推广新型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等新型基础设施标准。提升乘用车、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升重点行业能耗限额和终端产品能效标准。特别要加强关乎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实现“当强则强、应强尽强”。力争以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二是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更好发挥标准在国际竞争合作中的作用。构建更加开放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为完善国际标准体系贡献更多中国智慧。结合产业、贸易、工程建设等合作需求,加快中国标准外文版编译。三是实施一批标准稳链重大标志性项目,更好发挥标准在产业稳链中的作用。聚焦集成电路、工业机器人、北斗规模应用等重要产业链,攻关制定人工智能安全、驾驶辅助系统等关键环节技术标准,加快推动自主技术向自主标准转化,构建与产业链相适配的标准体系。信息来源:央视网
重磅!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启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有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根据中央批准设立中国质量奖有关要求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中国质量奖授予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在推进质量变革创新、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奖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其名额分别不超过10个和90个。(一)参评组织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国防工业、武器研发制造维修设计单位,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小企业,一线班组(包括各领域QC小组)等。(二)参评个人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一线工作人员,各类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等。二、参评条件(一)组织参评条件。一是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是质量效益显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不断提升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在质量提升方面,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诚实守信、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注重应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成熟度高,质量管理水平在所属行业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在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不断推动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增强质量变革创新动能。在品牌影响方面,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健全,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强,质量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记录良好,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品牌建设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在组织效益方面,核心质量指标、关键经济效益指标居于行业前列,质量人才队伍和质量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可示范可推广。通过质量管理创新,结合实践总结提炼出独具特色、国内领先、国际先进且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发挥引领作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和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推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升级,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贡献。(二)个人参评条件。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研究或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提升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1. 一线工作人员: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关键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2. 质量管理人员: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创新,并为所在组织和行业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3. 质量领域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动质量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三、申报渠道中国质量奖可通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单位进行申报。具体如下:(一)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组织,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小企业,一线班组以及个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至5),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见附件6)申报。(二)国防工业、武器研发制造维修设计领域组织和个人须向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申报,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部署。参评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通过多渠道进行申报。四、评选程序中国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审议票决、表彰授奖等8个环节。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如实填写对应的申报表格及材料。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有关单位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申报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组织和个人通过相应的申报渠道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包括整理装订成册的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各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包括word版和PDF版申报表各一份、证实性材料一份)。申报表电子版可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zlfzj/)下载。(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本省或本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省份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限额要求(见附件7)出具推荐意见,有关社会团体按照限额要求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审核推荐材料(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或U盘)寄至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质量管理处;邮编:100011),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zgzlj@samr.gov.cn,邮件标题为“推荐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审核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8)、申报材料。材料接收时间截止至6月19日。(三)审查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过程中需要参评组织或个人进一步补充资料或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的,参评组织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对未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及个人,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四)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则对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的组织及个人进行评审。评审分委员会参考材料评审情况,投票提出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五)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通过与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进一步了解和评议候选组织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等有关情况。(六)现场评审。对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候选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重点验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场了解质量管理实践以及其模式方法的创新性、独特性和可推广价值,与候选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总结提炼质量管理经验。(七)审议投票。评选表彰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前期形式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等,并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八)表彰授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奖章。五、工作要求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树立新时代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变革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一)广泛开展动员。积极挖掘质量管理有特色、质量提升有成效的优秀组织和有典范作用的个人参评中国质量奖。坚持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一视同仁,积极引导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和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服务业企业参评,积极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参评。(二)严格审查把关。各推荐单位要科学组织、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开展社会公示并调查处理有关异议,广泛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方面意见,遴选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最高水平的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国质量奖。(三)严守纪律要求。参与评选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恪守工作纪律,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从事任何影响评选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中国质量奖评选不面向参评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创奖培训、咨询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中国质量奖评选机构名义牟取利益。中国质量奖监督分委员会将对评选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联系电话:010-82262033、82260622附件:1. 中国质量奖(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组织)申报表 2. 中国质量奖(教育机构)申报表 3. 中国质量奖(中小企业)申报表 4. 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申报表 5. 中国质量奖(个人)推荐表 6. 受委托作为推荐单位的社会团体 7. 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推荐名额说明 8. 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推荐名单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3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